《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25日正式向社会发布,从11月1日推行使用。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内首个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北京作为科技创新中心,电商企业云集,行业发展迅猛。目前,本市共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617个,占全国电商平台总数的15.2%,是全国拥有电商平台最多的省市。2018年一季度各类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额1.07万亿,同比增长11.3%,其中,商品交易额实现4948.6亿元,同比增长10.7%;服务交易额实现5769.7亿元,同比增长11.9%。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第三方合同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部分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明示或暗示的规避了法律规范中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需要履行的通知、提请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等义务。由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谈判力量的悬殊,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大量出现。合同在涉及第三方(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上,平台经营者有意通过合同约定减轻己方义务,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由于目前国内电商平台无规范性、统一性的合同文本,易造成合同不合规等问题。为此,今年3月以来,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北京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行业内有代表性的14家电商平台展开调研,收集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合同文本,对文本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实用性等进行论证研判,先后多次召开研讨论证会,并通过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网络商品交易示范文本。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
该示范文本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约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如,该文本约定,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的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示范文本还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文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若发现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修改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方面,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地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文本再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应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