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的第三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局长李至斌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准备先行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建立小额投融资制度,缓解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从监管角度来看,此次提及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符合证监会的2018年度立法工作总体部署,也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同时也透露了目前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态度,表明建立股权众筹试点指日可待。为回应相关咨询,本文通过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现状进行研究,进而分析此次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影响以及对股权众筹试点建立提出建议。

1、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现状

第一,前期行业总体发展迅速,目前处于行业洗牌阶段

由中关村众筹联盟和众筹之家等联合发布的《2018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显示,自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2011年进入我国后,行业总体发展迅速,经过萌芽期(2011-2013年)、崛起期(2014-2015年),于2016年众筹平台的数量达到高峰。其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2016年延续了2015年高峰期巨头涌入的态势,互联网巨头跨界布局众筹业务成为标配;二是汽车众筹的突然强势爆发。之后随着行业洗牌加剧,部分玩家转型或退场,2017年众筹平台数量逐渐回落。据相关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众筹行业融资金额、全国股权众筹成功融资金额以及北京地区股权众筹成功融资金额都较2016年有小幅度下降。

在早期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行业也逐渐暴露一些乱象,比如融资造假、过度包装等问题。例如一些本质上是中介的小平台,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甚至非法融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此外还有部分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的情况。例如,某创业服务股权众筹平台参与的新三板项目,就被曝出涉嫌虚假宣传、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等诸多问题。

尽管仍有行业乱象尚未肃清,在目前金融监管趋严的大势下,行业目前逐渐规范发展。良币驱逐劣币,大量劣质平台被淘汰,优质的头部平台逐渐发挥作用,从而助力更多创新项目脱颖而出。

第二,行业发展不平衡

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和行业内部发展不平衡。就区域方面来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带为主,其中平台数量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北京、广东、上海和浙江,约占总平台数量的75%左右,其余则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总体而言,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就行业内部而言,股权筹集资金相对集中于特定的平台,平台与平台之间的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差距较大。

2、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影响

《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被监管部门提及,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我国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股权众筹的再次推出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监管部门再次提及股权众筹,是为了建立监管明确的小额投融资机制,这相当于为股权众筹行业的参与方打入一剂强心针,使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吸引优质的投资人,有效地缓解小微初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更多优质创新项目的发展。

第二,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股权众筹有存在的必要性,目前是开展股权众筹试点的最好时机。此前由于监管缺失导致投资者对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心存疑虑,担心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此次监管部门明确开放股权众筹试点为股权众筹行业建立起一道监管屏障,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因此,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完善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

3、对股权众筹试点的建议

在论坛上,李至斌局长表示,“目前受到《证券法》、《股票公开发行核准》限制,真正的股权众筹融资在国内还没有开展,现在仍在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实际上从事的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而此次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将充分吸取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经验教训,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稳步推进。”在股权众筹试点建立过程中可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建立完善的股权众筹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平台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这并不代表放任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小额投融资应当关注平台规模、股东背景,防止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进入行业。同时,小额投融资应当明确额度限制、投资范围等,对于敏感领域投资要特别谨慎。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业务规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在企业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成功之后,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注重企业后期的管理和监督。如果投资者在企业股权众筹的项目中有合理退出的事由时,例如出现未达到预期收益、对项目失去信心,以及急需流动资金等情况,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为投资者建立适时的退出机制。同时,股权众筹试点可以考虑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制定明确、可操作的企业暂停、恢复交易和退市的规则,建立对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尝试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点对点支付;(2)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3)任何形式点对点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通过前述特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到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具有方便快捷、安全性能高、成本低廉的优势。

例如,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互联网众筹行业公司股东股权登记与证明中。除上市股份公司外,我国《公司法》对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股份)登记确认形式相对灵活,股权登记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如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公司股权登记中,实质上是将提供公信力的第三方去中心化的过程,公司的股权登记及其变动不再通过第三方的公信力而是依靠全体参与者共同维护。

第三,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制度

互联网平台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资金池问题。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通常会让投资者将资金先转到平台,平台几乎掌握了项目筹集的全部资金,这种方式极易使平台形成“资金池”,平台运营者一旦跑路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因此,建议股权众筹试点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从而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平台与资金的隔离,降低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非议和阻挠,但是有效的监管模式或有可能引导市场及企业的良性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