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179号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按照《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需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此前,中国海关总署曾发布第165号公告表示,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二、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