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三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暨《电子商务法》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理解与适用展开讨论,通过“多视角下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义务”、“电子商务合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证据与跨境电子商务”五个单元,从立法、司法、执法、用法等层面出发,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体会,深化对《电子商务法》的理解与认识,强化对《电子商务法》的把握与运用,确保《电子商务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等立法目的有效实现。

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是国内电子商务法治领域专家云集的高水平、高级别论坛,邀请到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中国工商报社副总编辑潘传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执法协调处处长缪丹、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处长廉建设、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李崧、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人周远清、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李仁玉、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韶光等四十余位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在本次会议上作了主旨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以及企业代表等共计一百三十余人聆听了本次会议。

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亮担任持人。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邱宝昌会长致辞,电子商务法历时五载出台,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一部法律在正式立法后,只有能够正确的实施,才能达到其立法的重要目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开启了电子商务法治的新局面。该法既有创新、富有智慧的条款,也有包含争议、观点不一的规定,立法效果还需要在电子商务实践中检验。

对于《电子商务法》,邱宝昌会长认为以下十个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1、处罚不止二百万,垄断可罚数亿元;

2、不分平台皆适用,经营微商需规范;

3、先行赔偿无规定,法律衔接有空隙;

4、数据泄露应正视,信息保护须强化;

5、主体划分不全面,支付、物流不可缺;

6、恶意“挑担”趋厉害,“另有约定”待商榷;

7、相应责任难理清,司法适用易混乱;

8、网上拍卖有条件,线上线下要平等;

9、法律引用似不妥,立法技术待提高;

10、信息公示应准确,保障消费知情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发表主旨演讲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表示,《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大会至今,从全国人大财经法到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方针,或者说立法宗旨始终没有变,始终围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促进发展”这一核心开展立法工作,并一以贯之,所以说,《电子商务法》一言蔽之就是这十二个字。具体到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确立,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都有讨论,简而言之,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遵循六大基本原则,即鼓励创新原则、公平诚信原则、规范监管原则、社会共治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原则。相较而言,《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当然也是数字经济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甚至可以更进一步的说《电子商务法》不仅是数字经济领域,而且是未来信息领域、信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从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从全世界的角度思考电子商务立法、数字经济立法,更能够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到《电子商务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表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得益于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开放包容、鼓励促进,也得益于广大消费者(用户)对电子商务的认可与支持;但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电子商务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给当前的法律规范、监管规则、权益保护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例如数据杀熟、默认勾选、押金难退等,亟待规制与解决。虽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执法协调处处长缪丹表示,《电子商务法》中设置了很多有关监管的条款,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中,既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依法依规监管,还要强化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大数据应用,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通道工具和重要商务网站之间逐步实现相关管理数据交互,支持网络交易管理社会治理;既要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共治,还要密切关注创新变化,更加注重审慎监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表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15个条款中,有12个条款涉及监管,所以说,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离不开监管。这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应该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发力,从而确保电子商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所以《电子商务法》既有私法,同时也融合了公法的特点。在司法层面,《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管辖问题、电子证据问题、繁简适用的程序问题、协作机制等,《电子商务法》作用的发挥和规范的完善,还有待实践的不断深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法》实际上也是一部电子商务交易促进法,其他监管法一般都要有明确监管机构,而电子商务法没有明确电子商务的监管机构,这主要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其无法授权于一家监管,所以《电子商务法》没有做出授权于一家的规定是科学的。对于平台责任的分配,时建中表示,应该把责任分配给那些能够控制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控制活力的企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修改是重大的妥协和博弈,但“相应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还需要司法实践作进一步的完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党委副书记程啸表示,《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到平台的义务非常多,其中有很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一般而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类是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再一类是资质资格的义务,第三类是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如何把握和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几个方面考虑,一个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商法中第二十九条提到过防范网络犯罪;第二个商品和服务要严格区分,尤其是食安法、消保法等法律中涉及的有关规定的区分,当然还要考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产生影响损害的程度。

天威诚信董事长陈韶光作为本环节评议人发表评议,《电子商务法》中更多强调了用技术或相应的措施,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和防治犯罪的问题,尤其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过程中还涉及到平台规则的设定,且影响到平台交易的公平和公益性等问题;当面对一些信息保护的问题,如果用户申请帐户注销,用户原始信息的删除将为后续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在信息收集和整理过程中,信用数据将逐渐变成无形资产,对于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在多平台上互用,平台间是否可以做数据共享和使用等问题,也会带来用户对于享受数据的公平公布性和价值使用的讨论。

天威诚信司法服务产品总监郝宣发表题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证据效力探讨》的演讲: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重。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电子商务行为,为人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交易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其在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等多方面的问题及挑战。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让电子商务活动规范运行有法可依、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加强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研究力度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电子认证服务及相关认证机制,在解决电子商务法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及证据管理要求的同时,也可实现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原件刑事及真实性审查的要求,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能被认证、易被认定,在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同时,将电子商务的法治落在实处。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行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全新时代,本届论坛既是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深入学术交流盛宴,也集中展示了电子商务领域各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对各类问题的深入研讨,在对《电子商务法》深入探讨、凝聚共识的过程中,共同推进电子商务法治实现长远发展。同时,本届论坛也让《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更加丰富,将电子商务法治研究工作推向了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