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要“带标”更要“带法”

据媒体报道,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计划,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将牵头起草行业内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这意味着首部全国性直播电商行业标准不久后将发布,以此让直播带货有规可循。

对于这两项即将发布的直播带货行业标准,不少人都抱有很高的期待,以为标准一出,有关直播带货的问题就能治,直播带货产业就能结束野蛮无序生长的状态,进入规范发展的正轨。笔者以为,这种期待未免过高。

中国商业联合会并不是机关部门,仅仅是一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的两项直播带货标准层 级效力太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所释放的更多是提倡、指导、参照功能。这就意味着,标准的作用有限,依靠标准,或许能够建立一些直播带货服务规 范,统一直播带货的程序和操作,完善直播带货评价体系,但远不足以解决三俗充斥网络、虚假夸大宣传成风、假冒“三无”产品泛滥、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直播带 货的共性问题或个性问题。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问题,还得靠法律,靠依法监管。直播带货尽管平台多、主体多、方式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多,看似五花八门,但透过现象看本 质,直播带货只有两大类。凡是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自营商品或服务的都可归入销售类,这类直播带货行为与其他电商销售行为无异;凡是推介、宣传、引流他人商品 或服务的都可归入广告类、代言类,对这类直播带货行为可参照广告制作发布或明星代言进行监管。

这样来看,直播带货产生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都能找到答案,都能找到权利义务主体和监管维护权益依据、路径。比如,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类产品的问题可 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求解;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求解;售后服务难以保障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求解; 虚假代言的问题也可依据《广告法》求解。另外,《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销售行为和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 为”的规制管理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上述法律责任 “各司其职”,都能够到位,就能够推动和约束直播带货行为进入法治轨道。

直播带货既要“带标”更要“带法”,只有以标准为导向,以法律为规矩,充分调动起带货主体、出货企业、直播平台、监管部门的自律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才能够让直播带货真正进入标准时代、监管时代、文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