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王先生在某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同意了,但事后意识到,被侵犯了隐私权。对此,相关领导回应,确实要求过删除同事微信是对团队的保护。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同意。这种做法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都明显不太合理,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而且删除微信就能断了联系吗?
明显不能吧,无非是一种变相的刁难。查了一下,王先生是在保险公司上班,要求其删除微信的寇女士介绍,该行业喜欢互相挖墙脚,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团队和公司。看起来是个删除微信的事,其实是利益在作怪,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由此可见一斑。
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如果公司属于特殊行业,这种事情也应该在入职合同和保密协议里规定。除非当时在提出要求让其删除同事时,员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没有强迫其删除微信,否则就不太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