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的下发已有一周时间。文件指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此外,文件还提出“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文件落地一周,网贷业内又是如何拥抱监管的呢?
有平台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75号文发布之前,业内其实或多或少都有心理准备,对于未来整个行业能够容纳多少家平台都有自己的判断。尤其是一些合规的头部平台,对于备案本身还是有一定信心的,所以影响不大。
另有某平台负责人李女士认为,“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严格执行‘三降’的平台来说,175号文的出台对其合规备案进程的影响并不会太大,但监管不鼓励‘民间集资’的态度也比较明显。‘三降’的高压之下,平台的盈利能力、商业可持续性将经受很大考验。而倘若转型‘助贷’或‘网络小贷’,能否拿到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风控、科技能力是否过硬,对平台长远而言同样具有很大的挑战。”
网贷平台运营情况错综复杂
175号文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
对于僵尸类机构要尽快推动机构主体退出。将僵尸类机构名单对外公告,要求其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关闭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简称APP),未出现投资者主张存量债权的,由各省网贷整治办出具意见,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协调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下架APP。
对于在营规模校小的机构,要引导无风险退出。对于不愿主动退出的机构,通过合规检查,严查其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营高风险机构,要约谈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讲明要求其退出的政策要求,督促其拟定退出计划并开展压力测试,压实股东责任。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分析指出,175号文对P2P网贷平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划分,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文件提出的“分类处置”形成了补充,这也说明监管层在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中深入摸排了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而且分类之多也反映出目前网贷平台实际运营情况依然错综复杂。
中小平台或错过转型最佳时机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初,网贷平台提交了自查报告且待还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数量为358家,占目前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的32.57%;提交了自查报告且待还余额在1亿元以上的平台数量为304家,占目前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的27.66%;提交了自查报告且待还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平台数量为106家,占目前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的9.64%。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175号文的出台从全国层面再次明确了加快P2P风险化解的决心,可以有效消除地方监管机构的后顾之忧,加快风险平台退出速度。此外,以合规和存量规模为准绳,“175号文”对P2P平台进行了分类,除了严格合规的大平台而言,其他平台原则上都被纳入清退之列,预计会带来平台数量的快速下降,为备案实质性提速创造条件,也可以切实提升出借人信心,加速行业常态化经营时代的到来。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双降”到“三降”再到175号文,能够看出监管政策具备很强的连续性。此前监管的重心在于通过“降余额、降人数、降店面”放缓平台发展速度,175号文则释放出直接且明确的监管目标——引导平台良性退出。整体上,监管“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的总原则不变,但策略上选择了“以疏代堵”的方式来实现行业风险出清的目的。对尚存于世的网贷平台指出了两条“明路”:一方面,对于规模较小、存在风险的机构,鼓励其主动选择良性退出。另一方面,对于有一定规模和风控实力的合规平台,引导其向“助贷、网络小贷”转型。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正如前述李女士所言,倘若转型“助贷”或“网络小贷”,能否拿到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风控、科技能力是否过硬,对平台长远而言同样具有很大的挑战。
“降低整个行业的存量是近几年来的大趋势。因为随着之前的野蛮生长,网贷行业整体积累了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也在2018年集中爆发了一次,产生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监管对于行业的态度也显得更加谨慎,未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化解风险,规范行业的发展”,前述平台负责人表示,对于中小平台或者合规方面有硬伤的平台,现在开始转型‘助贷’和‘网络小贷’等类似机构,事实上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期,因为市面上做to B业务的公司其实已经不少了,尤其是很多拥有很强建模能力和很大数据积累的公司,现在再进入这个市场面临的竞争将非常大。所以,对于这类平台,出路还是在于让业务合规化,或者良性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