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19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京盛大举办。在12号上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高峰趋势论坛上,爱奇艺法律部法务总监胡荟集和大家分享了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创新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也对相应的解决方案展开了再思考。
以下是胡荟集总监的演讲实录:
众所周知,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认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就像一对恋人,两者不是此消彼涨就是水乳交融。从我在互联网行业知产领域工作近十年的经验来看,有时候,技术创新给人带来的更多是一种困扰,因为技术创新会引发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同时,技术创新又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很多便利,两者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新时代下,不管是技术创新的新格局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格局,两者不断地产生一个动态的平衡。
借此机会,我主要就2018年四个比较热点的问题与大家分享,即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与数据保护,以及短视频著作权问题。
首先,关于人工智能的想法和困扰。
为什么会选人工智能,前几个月某一个中国top 5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在聊天时问我:“我们读法律的人会不会失业?”后来我了解到,现在人工智能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法律人的工作,有些重复性高的工作根本就不需要人工处理,人工智能就能完成,这可能是他担忧的一个方面。对于IP人来说,人工智能引发的可能更多的是一些法律定性的问题。
简单地回顾一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1956年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个词汇,被称为是人工智能的元年;经历了几次低谷,1997年IBM深蓝计算机首次战胜了国际象棋冠军,应该是人工智能首次战胜人类。2016年谷歌AlphaGo战胜了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开启了新纪元。2017年沙特正式授予机器人索菲娅公民资格。
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考虑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能被视为一个作品,这可能是人工智能带来的一个思考点。不管从音乐、文学还是影视方面,各行各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影视行业、娱乐行业等,近几年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越来越多,因为技术的发展已经能让一部分人工智能创作出一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引发了对于一些知识产权问题的再思考,各流派、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观点。
比如,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比如日本已经赋予机器人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旧属于创作的工具,不具有独立的资格。
再比如,近两年实务界包括法院、企业等思考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创作物是否能构成一个作品?有观点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的创作内容具有了版权法认可的作品意义,就具有了作品的属性,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另有观点认为,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必须源自人们的思考和情感,如果仅以一个固定的算法进行推演得出固定的结果,并不具有独创性,它不是一个作品。
总体来说,人工智能跟专利、著作权之间的相互联系或纠纷比较多。爱奇艺也有一些人工智能的运用,比如在看爱奇艺广告时,观众有可能已经被人工智能影响了,这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我们相信,未来人工智能带给人们更多的是一种便利,而不是对法律人根本性的颠覆。
其次,关于区块链技术,也是近两年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区块链带来的是互联网侵权取证的便利。近两年区块链在网络侵权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多。不管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企业,在遇到网络侵权时都有这种困扰,即网络侵权发生有一个瞬时性的问题,时间存在非常短,等到当事人去公证处打开电脑录取公证时,很可能这个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了,很难固定到相关的证据。
区块链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区块链技术实现的方式为,通过时间戳的技术,保证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或某个特定的时间之间存在共存性,采用P2P网络技术实现系统的去中心化,使用加密算法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性,使用共识算法保障计算机节点数据的一致性,也有一定的技术来保证数据的不可篡改。但是,上述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们欣喜地看到,不管是北京的法院还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实际上都已经在实践中开始运用区块链取证技术,并且有了一些司法判决,这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非常鼓舞人心。
再次,关于大数据与数据保护。
大数据方面,近两年也有很多互联网案件,比如新浪起诉脉脉首起数据保护案,爱奇艺也有一些数据保护的案例。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商业和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不管是某个互联网公司还是传统企业,对于数据保护的需求已经上升到商业战略的地位。不管是公民的数据(如消费习惯),还是行业的数据,都非常重要,是一种核心资产。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管是版权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都非常重要。
在注重大数据保护的同时,数据污染已经变成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不管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人工干扰,技术污染非常常见。爱奇艺2018年起诉了一家涉嫌视频数据播放污染的企业,在上海徐汇人民法院获得一审支持,这个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意义,属于视频数据播放领域首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最后,关于短视频著作权问题。
短视频行业已经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常用的抖音、快手都属于短视频App。现在短视频在整个视频领域的市场占有量已经接近50%,预计2019年会进一步发展。我们认为,在短视频侵权责任与避风港原则的关系中,如果是热门影视剧,其实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而且合理注意义务相对来说比传统的真正意义上的短视频更高。
短视频本身还有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短视频的时长确定其是否构成作品,这个问题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短视频的视频平台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作为创作激励者,如果与用户分成,则需要承担更多侵权责任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自身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和研发,包括爱奇艺在内的权利人或者影视剧的权利人,也应该积极响应,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综上,互联网技术发展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两者的关系,如前所述,有点像爱情或者婚姻关系,只有相辅相成、共同携进,才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