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快9年了,除了遥遥领先的两个寡头和已上市的少数几家机构,更多机构在资本的追逐中完成多轮洗牌,也有部分机构开始“冬眠”。监管通过断直连、备付金全额交存、反洗钱和消保义务等多重措施限定业务边界,另一方面通过分类分级和创新报备等方式给了机构更多的自由度和拓展空间。

2019年各项政策将进一步落地,清算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分工合作开启新常态,预测行业监管框架将迎来大调整:

一、将从预付价值、支付科技、支付外包角度重新厘定监管分类

现行基于2号令及其监管细则的分类业务基础(即按照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的分类)已发生重大变化,线上线下业务进一步融合,如卡业务借助二维码和NFC手段虚拟化至线上、线上充值资金通过条码在线下终端受理、线下划转资金至支付账户等。随着最后一批机构续展完成,监管将重新考量各家持牌机构的业务实质,从预付价值(是否有较大资金池)、支付科技(是否主导资金流转的信息流)、外包服务(是否掌握资金流转信息)角度进行区分。

如预付卡和开立网络支付账户的机构因为涉及客户备付金这一“资金池”,虽然通过备付金全额交存能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但对该类能汇集资金量的机构,应该从严监管,其在资本金、支付业务实施、高管任职方面将有更高要求。

如仅以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流转的网络支付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其未发生清结算需求之外的资金留存,风险相对上述围绕“预付价值”及“预收代付”资金进行经营的机构要小,其监管重点更偏重于信息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这类机构将随着清算机构服务的标准化而在增值服务方面有更多可能性。

二、聚合支付和支付外包服务商将以报备形式纳入监管体系

相对现有持牌机构,这两类机构的经营更能体现支付科技的核心价值,其在系统开发、商户拓展、业务运营方面积累多年,或者是把持某些区域或行业的服务入口,因为监管红线,这两类机构不能碰资金,也无法通过接入清算系统和银行系统的方式拓展业务,但实质上是以其服务商户或用户的身份接入银行或支付机构。

聚合支付协助中小商户接入多个支付通道,并依托其支付科技实力为中小商户提供支付开户、统一对账及一系列延展服务;还有聚合支付服务商为C端用户提供跨平台账单服务,从而掌握了用户在其他支付平台的收付款信息;支付外包服务商为大中型机构定制开发收付款平台,从而掌握了集团客户内部现金流信息及对外收付款数据。

通过将这两类机构纳入监管体系,监管触角能进一步延伸至终端商户,从而进一步提升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牌照发放

监管对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前提供资金流转中介服务“的定位不变,更多目前有二清或违规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通过牌照准入或业务报备的方式纳入监管体系。

现有商业模式中以“过渡资金”起到“信用保证”的机构将逐步通过新发放牌照的方式被纳入监管。该类机构将以《电子商务法》中的“平台型电商”为主,其具备资金流和信息流统一的业务实质。其次,为C端用户提供预付价值服务以及有高频收付款需求的大型产业机构,如中石油、国家电网,如果将其预付价值拓展到行业上下游应用,在合规情况下以准入模式纳入监管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金流转效率以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信用支付”的监管细则或将出台

随着支付机构逐步开始以“信用支付”绕开当前的备付金监管体系,预计2019年各家机构将突破当前T1、D0的清结算时效,包括以0预付享有权益并后付费的方式将大行其道,人行当前单一对支付行业的监管将不能覆盖新的行业风险,人行对各家支付机构的资信水平、信用额度、信息处理、信用建模等将出台监管细则。